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2569号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古龙岗东后加油站。被执行人王树超。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古龙岗东后加油站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民初33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临沭县古龙岗东后加油站与王树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车辆、房产已被他案查封在先,尚未处置,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被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 江
审 判 员 王根培
代理
审判员 王信甲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秦晓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