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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民初4080号

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徐相红、周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6-13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徐相红,周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8民初4080号

原告: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江西苑16-1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微。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慧萍、郁诗豪,系公司员工。

被告:徐相红,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告:周娜,女,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

原告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世公司)与被告徐相红、周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百世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徐相红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96250.86元;2、周娜对借款合同的本金31125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徐相红、周娜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月5日开庭审理,百世公司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徐相红、周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5年10月24日,徐相红与百世公司签订《协议》1份,约定徐相红向百世公司借款300000元,管理费21660元,百世公司充值300000元进入徐相红Q9系统账号(41×××77),百世公司在该账户每日扣除借款金额和管理费,直至2016年11月7日款项结清,如徐相红未按约使用借款,百世公司有权随时提前收回借款。2015年10月27日,百世公司将300000元打入徐相红Q9系统账号。后该系统每天从该账户扣划833.33元至2016年7月11日,计214999.14元。2016年3月18日,徐相红与百世公司签订《协议》1份,约定徐相红向百世公司借款450000元,管理费32490元,百世公司充值450000元进入徐相红Q9系统账号(41×××77),百世公司在该账户每日扣除借款金额和管理费,直至2017年3月23日款项结清,如徐相红未按约使用借款,百世公司有权随时提前收回借款。2016年3月22日,百世公司将450000元打入徐相红Q9系统账号。后该系统每天从该账户扣划1250元至2016年7月11日,计138750元。百世公司为本案支付公告费650元。

本院认为,徐相红向百世公司借款的事实有《协议》及打款凭证为证,本院予以确认,百世公司的相应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就周娜的担保责任,因百世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相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6250.86元;

二、被告徐相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

三、驳回原告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43元,由被告徐相红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沈一伟

人民陪审员  谢建儿

人民陪审员  马燕芬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 记员  徐心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