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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执2015号

成冬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成冬冬

裁判文书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2执2015号

被执行人:成冬冬,男,1983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关于成冬冬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的(2015)通刑初字第0042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缴纳罚金10000元(不含逾期利息及执行费),被执行人成冬冬未自觉履行。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成冬冬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机动车、房屋等,并向被执行人成冬冬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调查其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机动车、存款、房屋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成冬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成冬冬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通刑初字第0042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忠

审判员 张忠实

审判员 杨 通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严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