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辖终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路桥吉祥鸟电器经营部。经营者:陈学辉。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山高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英芬,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台州市路桥吉祥鸟电器经营部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浙0212民初113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案由错误,本案是撤销权纠纷,并非买卖合同纠纷,应适用撤销权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住所地位于台州市路桥区。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宁波市山高电器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被上诉人在原审起诉的内容看,主要诉讼请求是要求上诉人归还所欠货款,故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双方对合同履行地并无约定,而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原审裁定以接收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并以此确定案件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贤军
代理
审判员 宋景平
代理
审判员 夏武余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 记员 卢秧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