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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9民初4999号

鲁某与王某1、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鲁某,王某1,王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9民初4999号

原告:鲁某,女,1984年7月17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内蒙古天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1,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

被告:王某2,男,30岁,汉族,农民,住宁城县。

原告鲁某与被告王某1、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鲁某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撤回对被告王某1、王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24元,邮寄44元,合计2868元,由原告鲁某负担。

审判员  谢佳颖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潘佳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