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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5民初477号

李艳阁与杨红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02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艳阁,杨红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477号原告李艳阁,女,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杨红幸,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阁与被告杨红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阁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艳阁负担。

审判员 苗 雨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雯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