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477号原告李艳阁,女,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杨红幸,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阁与被告杨红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阁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艳阁负担。
审判员 苗 雨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雯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