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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财保15号

白宝音与陈柏生、张留住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宝音,陈柏生,张留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02财保15号

申请人:白宝音,男,64岁,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被

申请人:陈柏生,男,58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被

申请人:张留住,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申请人白宝音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张留住所有的蒙J5****号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白宝音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张留住所有的蒙J5****号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期限截止到2019年2月8日。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白宝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利忠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