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3民初248号
原告:南充框架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青松路38号明宇东方大厦306室
法定代表人:谭忠林,总经理。
被告:阆中熊猫乐园开发有限公司,阆中市江南镇金银观村
法定代表人:戴文化,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南充框架广告有限公司与阆中熊猫乐园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充框架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框架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425元,由原告南充框架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淑珍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 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