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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3行初7号

孙云芝与通化市不动产中心二道江分中心、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二道江直属分局行政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7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云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503行初7号

原告:孙云芝,女,汉族,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

被告:一.通化市不动产中心二道江分中心;

委托代理人:陆同宇;职务:主任;

被告:二.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二道江直属分局;

法定代表人:张智超;职务: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两被告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变更诉讼请求及增加被告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而且没有损害到国家、社会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云芝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 肖 峰

人民陪审员 :马丽杰

人民陪审员 :霍振义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马学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