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503行初7号
原告:孙云芝,女,汉族,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
被告:一.通化市不动产中心二道江分中心;
委托代理人:陆同宇;职务:主任;
被告:二.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二道江直属分局;
法定代表人:张智超;职务: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两被告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变更诉讼请求及增加被告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而且没有损害到国家、社会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云芝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 肖 峰
人民陪审员 :马丽杰
人民陪审员 :霍振义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马学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