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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4603号

张某与郭某、郝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当事人
张某,郭某,郝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民初4603号

原告:张某,女,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军,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女,195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孟州市槐树乡龙台村西胡同*号,现住济源市。

被告:郝某,又名郝庆峰、郝庆丰,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郝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军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郭某、郝某支付欠款6200元。事实与理由:2009年腊月二十二日,郝富安从其处借款10000元,2010年10月17日,郝富安从其处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2%,并由赵合升担保,称用于购买位于家和花园6号楼1单元602室的房产,赵合升于2013年去世,2015年2月23日,经结算,郝富安为其出具了欠利息6200元的欠款条,郝富安于2016年春天去世,郭某系郝富安的妻子,郝某系郝富安的儿子。被告郭某、郝某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9年腊月二十二日,2010年10月17日,郝富安分别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2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均由赵合升担保,赵合升于2013年去世,2015年2月23日,郝富安为原告出具欠利息6200元的证明,郝富安于2016年春天去世。2016年4月17日,原告催要借款时,被告郝某在两张借条上以借款人身份签字。另查明郭某系郝富安妻子,郝某系郝富安儿子。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二份、录音资料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郝富安欠原告利息6200元的事实有其出具的证明为证,该债务属于其与郭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郭某支付,本院予以支持。郝某作为郝富安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郝富安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6200元,被告郝某在继承郝富安的遗产范围内对6200元承担支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郭某、郝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攀

人民陪审员  张领军

人民陪审员  崔作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丁冉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