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2执417号(2016)吉0112执417号之五房6申请执行人陈治军,男,1969年4月19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夏清生,男,1967年3月29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孙秋凤,女,1968年11月3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吉林省宏博建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孙秋凤,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陈治军与被执行人夏清生、孙秋凤、吉林省宏博建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以(2016)吉0112执41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吉林省宏博建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春市双阳区经济开发区育才路以南规划三路以东宏博金林小镇7号楼111号(丘地号为13-16/87-7-111)面积为115.69平方米的房屋及其使用的土地。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及其使用土地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吉林省宏博建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春市双阳区经济开发区育才路以南规划三路以东宏博金林小镇7号楼111号(丘地号为13-16/87-7-111)面积为115.69平方米的房屋及其使用土地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云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黄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