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13号
申请执行人:李明超,男,1958年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江伟,男,1965年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李树华,女,1968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李明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伟、李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3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海滨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