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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4民初1952号

陈朝富与雷根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朝富,雷根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24民初1952号

原告:陈朝富,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

被告:雷根明,男,1957年4月8日出生,畲族,住遂昌县。

原告陈朝富与被告雷根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雷根明归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2月5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6年2月5日,被告雷根明向原告陈朝富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于2016年5月30日前归还,按月利率30‰计算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雷根明未依约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雷根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朝富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5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元,由被告雷根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章苏红

人民陪审员  许 可

人民陪审员  姜晓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 记员  钱依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