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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执3943号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苍南县华金柑果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苍南县华金柑果业有限公司,苍南县龙港宏翔电脑织唛有限公司,陈仕华,刘日群,房秋梅,陈士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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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394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组织机构代码:57397577X,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西园商住楼东首一、二层。法定代表人陈家强。被执行人苍南县华金柑果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071442-1,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龙翔路1065号。法定代表人陈仕华。被执行人苍南县龙港宏翔电脑织唛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787130-3,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湖前东新街170号。法定代表人刘日群。被执行人陈仕华,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刘日群,男,1970��2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房秋梅,女,1967年8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陈士道,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15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与被执行人苍南县华金柑果业有限公司、苍南县龙港宏翔电脑织唛有限公司、陈仕华、刘日群、房秋梅、陈士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当日内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苍南县华金柑果业有限公司缴纳执行款14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陈仕华、刘日群、房秋梅、陈士道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执行人苍南县龙港宏翔电脑织唛有限公司对上述款��以最高额2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逾期履行的,交纳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22036元,执行费16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房管部门查询,发现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精品市场11号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士道名下,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置信城市花园6幢203室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日群名下,上述房产已在另案中查封;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小额存款或无存款;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此外,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执行裁定书、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苍南县华金柑果业有限公司、苍南县龙港宏翔电脑织唛有限公司、陈仕华、刘日群、房秋梅、陈士道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39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云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爱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