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04刑初256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文善,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与住址均为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2016年10月7日因本案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0月1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浈检诉刑诉〔2016〕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文善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连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文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6日18时许,被告人邓文善与段某、叶某在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大学路东联小学门口附近一无名商店内打牌,后因下注的事情邓文善与段某发生争执,进而发生打斗,期间,邓文善用右手打向段某的左眼,导致其左眼球破裂伤伴眼内容物脱出。随后,邓文善与叶某将段某送往医院救治并报警。经法医鉴定,段某的损伤属重伤二级。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邓文善,并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邓文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文善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故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人邓文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6日18时许,被告人邓文善与段某、叶某在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大学路东联小学门口附近一无名商店内打牌,后因下注的事情邓文善与段某发生争执,进而发生打斗,期间,邓文善用右手打向段某的左眼,导致其左眼球破裂伤伴眼内容物脱出。随后,邓文善与叶某将段某送往医院救治并报警,同日22时,公安民警在医院将邓文善传唤至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区分局新韶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法医鉴定,段某的损伤属重伤二级。另查明:1999年5月24日,被告人邓文善因抢劫被韶关市人民政府处以劳动教养三年。2016年10月7日,邓文善因故意伤害行为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被告人邓文善未对被害人段某作出相关经济赔偿。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受理及立案时间。2、户籍证明、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票据。证实:邓文善案发时是成年人,1999年5月24日因抢劫被韶关市人民政府处以劳动教养三年。2016年10月7日邓文善因故意伤害行为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3、到案经过。证实:邓文善是自动投案的。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病历。证实:2016年10月6日19时许,段某因左眼球破裂伤伴眼内容物脱出入院治疗。
二、证人证言1、叶某的证言:2016年10月6日15时许,花名叫“酒鬼”的男子和花名叫“山田”的男子先后来到我经营的无名商店内聊天,当时“酒鬼”还在外面购买了一只头曲酒来我商店内喝,边喝边和我聊天。18时许,我看到我外甥杨某、花名叫“铁老”和一名曲江乐村坪的男子在商店门口打牌。“酒鬼”对我和东山村的男子提出要玩三公,玩十块二十的,他做庄。我听到之后对“酒鬼”说我要睡觉不想打,东山村的男子就说两个人不玩,要我玩他才肯玩。“酒鬼”听到之后就过去拖我起来玩,不让我睡觉。于是我就起来和“酒鬼”、东山村的男子一起玩三公了。第一局我押了十元钱,东山村的男子也押了十元钱,我赢了十元钱,东山村的男子也赢了十元钱。第二局我也押了十元钱,东山村的男子押了二十元钱,我也赢了十元钱,东山村的男子也赢了二十元,第三局我又押了十元钱,东山村的男子押了十元钱,“酒鬼”看到东山村的男子押了十元钱就不给他下十元钱,要他押二十元,东山村的男子听到之后就说我就要下十元钱,双方就吵起来了,吵了一会儿,“酒鬼”就将东山村男子面前的两张十元钱拿过来并撕烂了,东山村的男子看到钱被“酒鬼”撕烂了,就去拿“酒鬼”放在台面上的一张面额二十元的钱,“酒鬼”看到东山村的男子拿他台面上的钱就用手去推他,东山村的男子被“酒鬼”推了一下之后,就拿起台面上酒鬼喝的头曲酒的瓶子朝“酒鬼”丢过去,但是没有丢到,东山村的男子看到没有丢到“酒鬼”,就过去用右手一拳打到“酒鬼”眼睛,“酒鬼”眼睛被东山村的男子打了一拳之后就倒在地上,我看到“酒鬼”的眼睛在流血,我就对东山村的男子说你别走,这件事你要负责的,说完之后我就打120叫救护车了。过了没多久,救护车就来了,我和东山村的男子就陪同“酒鬼”一起来到韶关市铁路医院了,到了铁路医院的时候,医生看到伤者的伤势就叫我们报警,于是我就报警了。过了一会儿,医生对我说伤者的眼球爆了,建议转去粤北人民医院治疗,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酒鬼”我只知道姓段,四川人,他和我说过他58岁,做养猪行业,家住东联养猪场附近,其他情况我不清楚,东山村的男子我只知道他姓邓,40多岁,其他情况我不清楚了。我看到东山村的男子没有受伤,“酒鬼”眼睛流血。花名“酒鬼”的男子受伤的部位是左眼睛。2、黄某的证言:2016年10月6日17时许,我一个人去到韶关浈江区新韶镇东联市场旁的一个没有名字的商店那里,我到了没多久后,杨某、还有一名在韶关东高速出口服务区当保安的男子也陆续到了。他们两人到场后,我们三个就坐下来打牌。在我们三人玩牌的时候,“酒鬼”、“石山佬”、商店的老板三人已经在商店内玩“三公”。我和杨某三人是在商店的门口打牌,他们三人在商店里面打“三公”,当时商店里面还有一名男子在看他们打“三公”。我、杨某、还有保安三个人打牌,大概打到18时许的时候,我听见“石山佬”和“酒鬼”在吵,然后我看见“石山佬”拿起一个玻璃杯砸在地上,跟着我们三人站了起来,没有打牌了。然后,我看见“石山佬”和“酒鬼”两人相互开始推搡,我们三人就走了。后来发生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酒鬼”和“石山佬”在打牌的时候,他们两人是面对面坐的,然后,我看见“石山佬”砸了一个杯子在地上,跟着“石山佬”就站到了“酒鬼”的面前,然后他们两人就开始打架了,他们两人相互推来推去,当时“酒鬼”已经背靠着墙了,我们看见他们打架,就赶紧走了,后来他们具体是怎么打的,我就不清楚了。3、杨某的证言:2016年10月6日16时许,我和两名朋友在东联小学门口处一间无名商店外打扑克,当时我看到无名商店内该商店的店主在和两名男子在店里面不知道做什么,到了18时许,我听到商店内的两名男子在吵架,姓叶的店主在劝架,我对和我一起打扑克的两名男子说里面吵死了,不打了,于是我们三人就离开了。该无名商店的是一名姓叶的男子经营的。在该商店内吵架的两名男子中其中一名男子是在东联附近养猪的,我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我和他没打过交道,附近的人都有称呼他为“酒鬼”。另外一名男子我认识他,是本地的东山村民,以前也见过他在这无名商店内玩,但是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当时我在商店门口打纸牌,只听到他们吵的很大声,我没听清楚他们吵架的内容。和我在无名商店打牌的其中一名男子我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我平时称呼他为“铁老”,在东联老杨屋租房子住,联系电话158××××3834,另外一名男子我也不知道叫什么名字,只知道他住在曲江乐村坪。我离开无名商店时,没看到商店内发生打架。
三、被害人陈述1、段某的陈述:2016年10月6日16时许,我和“老鬼”在一起吃饭喝酒,吃饭的时候“石山仔”打电话叫我去“老鬼”的店内打牌,我告诉“石山仔”我和“老鬼”正在饭店吃饭,并叫“石山仔”一起过来吃饭,我们吃完之后我就和“石山仔”一起去“老鬼”经营的商店内玩,来到商店之后,我们就打起了三公,玩十块二十的,我做庄,第一局“老鬼”和“石山仔”都下了十块钱,我输了二十块,第二局“老鬼”下了十块,“石山仔”下了二十块,我输了三十块,第三局“老鬼”下了十块,“石山仔”下了十块,我看到之后就不让“石山仔”下十块,加上我喝了酒就和他因为这个事情吵了起来,吵了一会儿,我就将“石山仔”面前的两张十元钱撕烂,“石山仔”看到之后就拿了我台面上的两张十元钱,我看到之后就过去推他,“石山仔”就用右手打了我左眼一拳,我当场倒地。倒地之后我就不知道发生什么事情了,等我起来的时候我就已经在粤北人民医院住院了。我只知道“老鬼”姓叶,他在东联小学路口经营一间无名商店,就是当天打架时商店的店主。因为我们赌钱的时候,我撕烂了他的钱,“石山仔”拿了我台面上的钱,我和他吵了起来,我先推了下他,他之后就打了我。“石山仔”打了我左眼处和胸口处各一拳。是用右手打了我左眼一拳。我的左眼已做完手术,现在被摘除了。“石山仔”,男,40来岁,真实姓名我不知道,我平时经常和他一起玩,住在哪里我不清楚。现场有“老鬼”、我和“石山仔”共三人。旁边有几个在下象棋的人,我不认识他们。
四、被告人邓文善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10月6日的晚上19时左右,我在浈江区东联村委翻溪桥附近一间麻将馆里面玩。段某就进来麻将馆说要做庄开“三公”赌钱,旁边还有几个人,我忘记是谁了。大概玩了三、四局,我没有什么输赢,就开始押注20元。段某开口对我说,不给我投注,就把我押注的20元抢过去撕碎了,我就用右手在段某放在桌上的赌金里面拿了一张20元回来。段某就说我左手手上的钱都是他的,接着就用手扯我的衣领。我当时是弯着腰的,我看见段某扯我的衣领打我,就用右手向上勾拳打中了段某的左眼,接着我又上前用手拳头了段某的肚子。接着我就看见段某用手捂着左眼,我还看见段某的左眼开始流血。我慌了神,就用手机报了“120”急救,没多久,铁路医院的急救车来了,我就陪着段某去了铁路医院,并帮他交了挂号费。铁路医院的医生说,眼睛受伤比较严重,要转去粤北医院,大概20时30分左右,我又跟着急救车转到粤北医院。没多久你们警察就来了,我就被你们带回来了。杨某、叶某、黄某三人都在现场。其中叶某是亲眼看到我打段某的过程的。我就是用右手拳头打的。粤北医院的医生说眼球受伤了,要做手术。具体伤势我不清楚。我承认是我打伤段某的左眼。段某是喝了酒进来赌钱的。也是段某先动手扯我衣领打我的。当时段某扯我衣领的时候还在喝头曲酒,我就把段某放在桌上的头曲酒丢了下地,并对段某说,不要再动手打我。段某还要过来扯我衣领,我才打他的。因为段某扯住了我的衣领,我头和腰都被扯的往下压住,于是我又用右手往上直接打了一拳,打到了段某的左眼,为了让段某放开我,我又朝他肚子打了一拳。我的花名叫“山田”,也有很多人叫我“石山仔”。段某平时叫我“石山仔”,老叶平时叫我“山田”。我认识段某,我以前只知道他叫“酒鬼”,打架后,我就知道他叫段某了。
五、鉴定意见韶关市浈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机构资质证、鉴定人资格证。证实:段某左眼球破裂伤伴眼内容物脱出,符合钝性暴力作用形成的损伤特征,属重伤二级。
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大学路东联小学门口附近的现场情况及邓文善对现场的指认。2、辨认笔录(1)邓文善辨认出段某就是被其打伤的男子。(2)段某辨认出邓文善就是在2016年10月6日在东联小学路口一无名商店内打伤其左眼的“石山仔”。(3)叶某辨认出段某就是在2016年10月6日在其店内被邓文善打伤的“酒鬼”。(4)叶某辨认出邓文善就是2016年10月6日18时许在广东省韶关市新韶镇东联小学路口的一无名商店内打伤段某的男子。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辨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文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邓文善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鉴于被告人邓文善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其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文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从二O一六年十月七日起至二O一九年四月六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欧倩余
审 判 员 严桥洋
人民陪审员 张小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谢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