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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450号

450孙景英与吴士元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景英,吴士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450号

原告:孙景英,女,195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瑞峰,徐州市铜山区大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士元,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景英诉被告吴士元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景英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景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