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20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杨贞金,男,汉族,1965年12月1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兰珠,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锦龙,男,汉族,1963年6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执行杨贞金与陈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债权为借款17万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 海
审 判 员 唐雪阳
代理
审判员 曾莉侠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剑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