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2刑初36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佳帅,男,199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河北建设集团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住保定市清苑区。2016年8月1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6年10月2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保竞检公诉刑诉(2016)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佳帅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月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佳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3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袁佳帅驾驶冀F×××××轿车沿保定市西二环路由南向北行驶到保定市高新区蛮子营村口处时,与骑自行车由西向东横过西二环路的被害人马某2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马某2死亡,两车受损。被告人袁佳帅肇事后弃车逃逸。2016年6月24日被告人袁佳帅到公安机关投案。经认定,被告人袁佳帅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马某2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袁佳帅的亲属与被害方达成调解,由被告人袁佳帅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人民币34万元,被害方对被告人袁佳帅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袁某、刘某、闫某、张某、赵某、马某1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报警,122受理单、事故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照片,速度鉴定书,道路条件鉴定表,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酒精检验报告,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照片、记录,车辆技术检验被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常住人口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调解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佳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袁佳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袁佳帅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且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袁佳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强
审 判 员 赵 宁
代理
审判员 朱 超二0一六年十
二0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新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