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1执371号申请执行人段广民,男,汉族,1961年2月14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王荣,男,汉族,1967年7月6日生,住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被执行人王维,男,汉族,1991年8月28日生,住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段广民诉被执行人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等进行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721执3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赖远明
审判员 肖 锋
审判员 刘君琦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谢棕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