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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9行审14号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黑龙江忆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黑龙江忆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109行审14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173号。法定代表人刘岩果,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凯,哈尔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李勇,哈尔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干部。被执行人黑龙江忆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祥安北大街1377号欧美亚阳光家园BH14号楼7号商服。法定代表人刘金峰,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哈国土行处罚字〔2016〕501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程序上明显违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哈国土行处罚字〔2016〕5013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姜 静

审 判 员  李志兵

人民陪审员  徐艳婷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温立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