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0621执30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磊与被执行人申金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查明,因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申金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 丁淑敏
审判员 王同威
审判员 周 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露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