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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2执116号

龙亚飞与姚晓印、姚巧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龙亚飞,姚晓印,姚巧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116号申请执行人龙亚飞,男,汉族,1990年9月7日出生,住本市新华区。被执行人姚晓印,男,汉族,1981年7月10日出生,住本市新华区。被执行人姚巧丽,女,汉族,1970年12月18日出生,住本市新华区。本院(2016)豫0402民初30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5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姚晓印、姚巧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姚晓印、姚巧丽的存款及收入,限额600000元及利息(具体数额与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亚楠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梁亚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