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38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美玲,女,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执行人陈奇力,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美玲与被执行人陈奇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执行依据石狮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1民初219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陈奇力应向申请执行人黄美玲支付人民币31350元及相应的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奇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陈奇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奇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同时,本院依法向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奇力名下有牌照为闽C×××××天马牌汽车一部,但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奇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到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对被执行人陈奇力名下的上述车辆办理了查封登记手续,但至今未能实际扣押到该车辆。现被执行人陈奇力尚有31350元及相应利息未履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向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81执387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美玲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彦伟
审 判 员 王耿聪
代理
审判员 鄞志练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施荣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