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1财保2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冯博,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舒苑迎,男。被申请人徐三霞,女。被申请人邹祖艮,男。被申请人刘晚霞,女。被申请人邹喜春,男。被申请人汤丽梅,女。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县支行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舒苑迎、徐三霞、邹祖艮、刘晚霞、邹喜春及汤丽梅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5917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查封。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县支行为其申请提供担保函。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舒苑迎、徐三霞、邹祖艮、刘晚霞、邹喜春及汤丽梅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5917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骆荣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国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