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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民初217号

王君玉与田树培、田庆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0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君玉,田树培,田庆礼,田喜磊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217号

原告:王君玉,男,汉族,农民。

被告:田树培,男,汉族,农民。

被告:田庆礼,男,汉族,农民。

被告:田喜磊,男,汉族,农民。

原告王君玉与被告田树培、田庆礼、田喜磊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君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君玉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春凤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延洪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