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217号
原告:王君玉,男,汉族,农民。
被告:田树培,男,汉族,农民。
被告:田庆礼,男,汉族,农民。
被告:田喜磊,男,汉族,农民。
原告王君玉与被告田树培、田庆礼、田喜磊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君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君玉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春凤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延洪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