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205民初181号

石嘴山市惠农区惠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何国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5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嘴山市惠农区惠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国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宁0205民初181号

原告:石嘴山市惠农区惠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水城民生64-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丽娟,石嘴山市惠农区惠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花,宁夏众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何国军,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嘴山市惠农区惠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国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嘴山市惠农区惠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嘴山市惠农区惠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嘴山市惠农区惠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平

二○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罗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