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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1707号

高小格、武汉福地明珠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小格,武汉福地明珠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707号申请执行人高小格,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湖北省浠水县,被执行人武汉福地明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大花岭小区。法定代表人林凤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高小格与被执行人武汉福地明珠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2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1月1日权利人高小格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福地明珠置业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福地明珠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5408元,负担受理费760元、执行费281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福地明珠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44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六年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游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