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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执保358号

赵某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某某,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保35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谌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