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1822号申请执行人马彦海,男,回族,生于1979年10月12日,中专文化,宁夏同心县人,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张永强,男,汉族,生于1979年1月12日,大专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马彦海与张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402民初25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0410元,执行费506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永强外出躲避执行,无法找到。名下无房产、车辆和银行存款信息,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永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金龙
审 判 员 毛建军助理
审判员 李 广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马行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