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5执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
被执行人:余某某,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本院在执行杨某某与王某某、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2016)赣1125民初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余某某存款帐户需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余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壹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志铭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