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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5执86号之二

杨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所属地区
横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余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5执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

被执行人:余某某,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本院在执行杨某某与王某某、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2016)赣1125民初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余某某存款帐户需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余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壹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志铭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