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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民初174号

冯恒五与耿孟权、马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10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冯恒五,耿孟权,马辉,高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174号

原告:冯恒五,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宁晋县大陆村镇赵平邱中村人,现住本村。

被告:耿孟权,男,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四芝兰镇南齐家庄村人,现住本村。

被告:马辉,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四芝兰镇南齐家庄村人,现住本村。

被告:高倩,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苏家庄乡汤家寨村人,现住本村。

原告冯恒五与被告耿孟权、马辉、高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冯恒五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恒五撤诉。案件受理费488元,由原告冯恒五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晓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晓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