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02民初1949号

金永梅、李燕飞等与临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永梅,李燕飞,临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张杭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949号

原告:金永梅,女,1987年9月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李燕飞,男,1986年10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临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北城新区柳青街道大观苑社区综合服务楼二楼东四室。

被告:张杭州,男,1980年5月20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永梅、李燕飞与被告临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张杭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永梅、李燕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永梅、李燕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永梅、李燕飞负担。

审 判 员 刘连瑞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记员 王春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