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949号
原告:金永梅,女,1987年9月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李燕飞,男,1986年10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临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北城新区柳青街道大观苑社区综合服务楼二楼东四室。
被告:张杭州,男,1980年5月20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永梅、李燕飞与被告临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张杭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永梅、李燕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永梅、李燕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永梅、李燕飞负担。
审 判 员 刘连瑞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记员 王春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