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财保21号申请人杨某某,男。被申请人郭某某,男。被申请人麻某某,女。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杨某某与被申请人郭某某、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某某名下的房屋予以查封,并提供申请人杨某某名下位于府谷县人民中路的房屋(房产证号:×××××)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查封被申请人郭某某名下位于府谷县颐佳花园的房产(房产证号:×××××),和原告杨某某的担保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郭某某名下的房屋(房产证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申请人杨某某的名下的房屋(房产证号:×××××),查封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保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