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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03执462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西湖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立雕、李小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西湖支行,陈立雕,李小平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03执4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西湖支行,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宝庆西路81号。负责人向弟国。被执行人陈立雕,男,汉族,1971年3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武冈市。被执行人李小平,女,汉族,1974年4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武冈市。本院在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西湖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立雕、李小平信用卡纠纷执行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03民初7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德元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 郭 丹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