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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刑初29号

杨占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占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3刑初29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占云,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公民身份号码×××,回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丁塘镇团结村***号。2007年10月20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于2016年3月15日刑满释放。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2月2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看守所。辩护人吴亮、魏莹,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0月11日以吴检公诉刑诉(201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占云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锁耀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占云及其辩护人吴亮、魏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杨占云持有大量毒品麻古颗粒欲出售。2016年10月29日,被告人杨占云电话联系毒品买家商议交易毒品事宜,见面后被告人杨占云将两粒麻古颗粒样品交由买家查验并约定于次日交易。2016年10月30日被告人杨占云与毒品买家电话联系商议以46元一粒的价格交易15万元的毒品麻古。当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杨占云伙同李某甲(不起诉)驾车沿高速自同心县行至吴忠市利通区,被告人杨占云借故离开并谎称该毒品包裹为保健品指使李某甲与买家联系。李某甲驾车将该包裹送至润泽华府小区南门路边与买家交接时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杨占云逃离。公安民警从李某甲驾驶的车辆驾驶位座椅下查获用透明塑料薄膜包裹的可疑物品一包,拆解后共计2118颗,经称量净重204.71克。经鉴定,送检颗粒物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杨占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称量记录及毒品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户籍证明等证据支持其指控。据此认为,被告人杨占云无视国法,贩卖毒品麻古204.7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占云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杨占云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提出异议,辩解称其没有参与贩卖毒品。辩护人当庭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占云贩卖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占云持有大量毒品麻古颗粒欲出售。2016年10月29日,被告人杨占云电话联系毒品买家商议交易毒品事宜,见面后被告人杨占云将两粒麻古颗粒样品交由买家查验并约定于次日交易。2016年10月30日被告人杨占云与毒品买家电话联系商议以46元一粒的价格交易15万元的毒品麻古。当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杨占云伙同李某甲(不起诉)驾车沿高速自同心县行至吴忠市利通区,被告人杨占云借故离开并谎称该毒品包裹为保健品指使李某甲与买家联系。李某甲驾车将该包裹送至润泽华府小区南门路边与买家交接时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杨占云逃离。公安民警从李某甲驾驶的车辆驾驶位座椅下查获用透明塑料薄膜包裹的可疑物品一包,拆解后共计2118颗,经称量净重204.71克。经鉴定,送检颗粒物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杨占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青铜峡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于2016年10月29日在工作中发现一男子近期向吴忠市利通区贩卖毒品,遂开展调查工作,并于次日决定立案侦查。2016年10月30日18时许,公安民警在润泽华府南门口附近抓获李某甲,后从李某甲驾驶的小轿车坐垫下查获毒品疑似物一包,经称量净重为204.71克。2017年2月23日杨占云被抓获归案。2.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民警依法对李某甲驾驶的一辆车牌号为×××的奇瑞牌QQ轿车进行了搜查。在轿车主驾驶位坐垫下查获一个外用透明塑料薄膜包裹的长方体可疑物品,从李某甲处查获白色OPPO牌A33m手机一部、×××奇瑞轿车一辆。上述物品均被依法扣押。3.称量笔录、取样笔录及拆解、称量照片、编号2016016青铜峡市禁毒办毒品收据、计量授权证书及资质、电子天平检定证书及照片、清点说明、清点视频,证实从轿车主驾驶位座椅下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共计11袋,经称量分别重14.08克、19.05克、19.10克、19.21克、19.17克、19.32克、18.66克、19.05克、18.64克、19.10克、19.33克,共计2118颗204.71克。对11袋毒品可疑物进行分别取样共计11.39克,其余193.32克已上缴青铜峡市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4.(吴)公(物)检验(毒品)字[2016]0399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书、(吴)公(物)鉴(DNA)字[2016]00466号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书、鉴定机构、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从本案查获的11袋毒品可疑物中分别提取检材1克进行成分鉴定,经检验,从11份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毒品可疑物外包装第一层白色塑料膜一份、第二层塑料胶带一份、第三层棕色纸一份、毒品可疑物里层包装物蓝色塑料小袋一份经DNA检验,均未得到基因分型。毒品成分鉴定意见已依法告知李某甲及被告人杨占云。5.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公物证检字[2017]7082、7084、7085、7086、7087、7088、7089号鉴定书、鉴定机构、鉴定人资格证书,证实联系购买毒品事宜通话的人是马某甲与杨占云。6.机主资料及通话记录,证实(1)157XXXXXXXX号码的机主为林某,该号码在案发期间与138XXXX****(机主为马某,马某甲持有)、181XXXX****(赵某某持有)有联系;(2)130XXXXXXXX号码的机主为康某某,该号码在案发期间与138XXXX****、189XXXX****(李某甲持有)、181XXXX****有联系;(3)189XXXXXXXX号码在案发期间与130XXXX****、181XXXX****有联系。7.高速入口车辆稽查单、出口监控视频,证实车牌号为×××的车辆于2016年10月30日16时56分25秒从同心高速公路收费站驶入,当日18时24分28秒-18时26分02秒从吴忠高速收费站出口驶出。8.提取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照片、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当天在案发现场从证人赵某某身上查获的现金人民币15万元被公安民警当场提取,该15万元系办案经费,破案后已收回。9.阅示笔录,证实持有157XXXX****手机的人要”十五个钱的货”。10.证人马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和朋友马某甲闲聊过程中听说她认识一个叫杨占云的同心人,杨占云手里最近有1公斤海洛因,让马某甲帮忙找个买主。其可以介绍马某甲与公安认识,马某甲的手机号码是138XXXX****。11.证人马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和马某乙认识好多年了,最近其告诉过他一个贩毒的线索。2016年10月28日晚上8、9点,杨占云给其打电话说他有1公斤海洛因让其给联系帮着卖出去。之后其用138XXXX****的手机号码给马某乙182XXXX****的号码打电话说让他联系公安局的人,其有个朋友手里有1公斤海洛因要找买主,马某乙答应负责联系公安局的人。第二天晚上8点多,马某乙带着两个公安局的人到其家跟前的一家餐厅与其见面,见面后其给警察说了杨占云的情况,并给杨占云130XXXX****打电话说买主联系好了,是其同心老家的一个哥。杨占云说他往吴忠走,大约到晚上10点多,杨占云给其打电话说他到吴忠了,其让杨占云到”润泽华府”对面的”富平小区”门口等其,当时警察继续在之前见面的餐厅等着。其与杨占云见面后,杨占云说当晚就交易毒品,其说价格没有谈,钱也没有准备好,杨占云将一个黑色包递给其,其看了一下全部用白色塑料袋装着,都是红色的像药片片子一样的东西,其问怎么不是海洛因,杨占云说”这是麻果,你先拿上点样品让看看”。之后其就拿着两粒麻果到餐厅让警察看了,警察说麻果也是毒品,其给杨占云打电话说”我哥要呢,你咋卖呢?”杨占云说一粒50元钱,警察说太贵了,最终确定一粒46元,并约好第二天交易。之后其从餐厅出来将毒品样品又交给了杨占云,他就开着一辆黑色的车离开了。10月30日中午,杨占云在电话上说让其把其哥的电话号码给他,并让其哥赶紧准备好15万元钱,之后其就将181XXXX****的手机号联系人以其哥的身份介绍给杨占云,让他和其哥直接联系,之后他们是怎么交易的其就不知道了。杨占云给其说帮忙卖掉毒品后,1公斤给其2万元钱。其使用的138XXXX****的手机号码户主不是其本人。经辨认,马某甲指认出杨占云就是让其联系出售毒品的男子。1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证实因案件需要由其装扮成买主协助青铜峡市公安局侦破一起贩卖毒品案件。2016年10月30日16时许,其用181XXXX****的手机号码和157XXXX****的手机号码联系,电话中其介绍自己是马某甲的哥哥。其坚持应当见面交易,对方答应让他兄弟把毒品麻古给其送下来,交易价格就按照他和马某甲之前谈好的一粒46元钱。当晚6点左右,一个189XXXX****的号码给其打电话说他哥让他下来给其送东西,并说他在安贞医院附近。其问:”货都好着没有?”,对方说:”货都好着呢,你放心,我哥都安排好着呢。”其说:”现在我的钱不够,只有13万元,你稍微等等,我再借2万元,把钱拿上就过去了。”说完对方电话就挂了。随后157XXXX****的号码给其打电话问其在哪,其说:”你兄弟刚给我打电话了,我现在再借2万元钱就过去和你兄弟见面”。对方说:”不用了,你现在有多少钱就拿多少过去,先把东西接走,明天你把剩下的钱给我打到卡上就行了。”其就答应了他。大约二十分钟后,其驾驶黑色桑塔纳3000轿车到安贞医院附近将车停在润泽华府南门口东面路边并和189XXXXXXXX号码联系,通话中有一个穿紫红色上衣的男子走到车跟前跟其打招呼直接上了其车并坐到副驾驶位置上,其问他东西呢,他说在车上呢并问其钱呢,其将随身装有现金的黑色单肩包给他看,这时他接到他老婆的电话,在通话时后备箱里的侦查员误判成了抓捕信号就从后备箱出来将其二人抓了。之后公安民警从穿紫红色上衣的男子驾驶的黄色奇瑞QQ轿车(车牌号为×××)驾驶员座垫下搜出来一包白色塑料包裹的可疑物,同时将其使用的购毒资金15万元提取走了。157XXXX****和189XXXX****两个电话号码的使用人分别是两个男的。使用157XXXX****的男的其始终没有见到,使用189XXXX****的男的就是穿紫红色上衣和其交易毒品的男子。经辨认,赵某某指认出李某甲就是在其驾驶的黑色桑塔纳轿车上准备与其交易毒品的男子。13.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10月30日下午4点左右,杨占云让其跟着他去吴忠耍,之后二人开着其黄色奇瑞QQ轿车沿高速从同心到吴忠,路上杨占云对其说他给朋友带了点保健品,这趟去吴忠还能挣几千块钱,并从他外衣兜里面掏出一个用白色塑料包裹的一疙瘩东西递给其看,其拿过去看了看,杨占云就把东西要走了,其继续开车。到吴忠后,杨占云让其把车停到安贞医院红绿灯右面的路牙子上,说他要去见两个朋友,让其帮忙把保健品给他朋友,把钱拿过来就行了。说完后杨占云把先前给其的东西再次给其,其拿上东西后闻见了一股香味,准备打开包装看一下,杨占云说不要打开里面有麝香,其就把东西放到了车驾驶位座垫下面了,杨占云还给了其一个181XXXX****的手机号码。其当着杨占云的面给这个号码打了个电话,告诉对方其是杨占云的兄弟,杨占云让其给他带了点东西,对方说他的钱还不够,只有13万,还差2万元,他先去取钱。杨占云说对方给多少钱其就拿多少钱,先见钱再把对方领来拿东西,拿上钱后等他回来,他先去见两个朋友,说完杨占云就走了。之后其和181XXXX****的机主继续联系,大约7点时其在安贞医院附近的路边上了对方驾驶的一辆黑色桑塔纳3000轿车,上车后对方问其东西呢,其说”东西在车上呢,你钱呢?”,对方说钱他带着呢,正说着警察就过来将其从车上拉下来。之后警察从其车的主驾驶座垫下面搜出了杨占云给其的东西,拆开包装后里面是红色的药片,其不知道那是毒品。杨占云与其联系的手机号码是130XXXX****,其有180XXXX****和189XXXX****两个号码,其中6157的号码是2016年10月份其妻子田某甲给其办的电信号。其取保候审回家的当晚在杨占云哥哥杨某甲家见过杨占云,其骂了杨占云,说:”那个东西是个毒品,你让我送着呢?”杨占云说:”再不说了,羞死人了”。其还说车被扣了,杨占云说他给其要,要是要不出来了,就给其买个二手车。2016年7月份其在辽宁期间联系过杨占云两次,让他帮忙找刑警队的人看其被打的事情怎么处理了,杨占云一开始说行,后来就推辞让其回同心再说,在这件事情上其只是让杨占云帮忙,二人并无矛盾。经辨认,李某甲指认出杨占云就是让其代为出售可疑物品的人;润泽华府小区南门东侧约50米的停车位就是其停放黄色奇瑞QQ轿车的地点,停车地点西侧十余米的马路边就是其与杨占云的兄弟在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上交谈的地点。14.证人田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系李某甲的妻子。其不知道李某甲2016年10月30日是怎么去吴忠的,晚上8点多,其打电话问他怎么还没回家,他让其先回家,也没有说他在什么地方,到9点多其再打电话就打不通了。李某甲使用的尾号为6157的号码是出事前几天其在同心街上一个手机代卖点办的,户主是其。李某甲驾驶的×××轿车是其家的车,平时都是李某甲开着。15.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系杨占云妻子。杨占云自刑满释放后就在家闲着,平时就种地、串门子。杨占云和其使用一个手机,手机号码是139XXXX****。其家之前有一辆黑色轿车,去年卖掉了。其不知道杨占云是否去过吴忠市利通区。其不认识李某甲或李某,不认识李某乙,也不认识杨某甲三儿子杨某丙的外父。16.证人李某乙、田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李某乙系李某甲的哥哥,田某乙系李某甲的嫂子,杨某甲是二人的亲家,杨占云是杨某甲的弟弟。李某甲取保候审回来的当天晚上,其们先是去了杨某甲家,之后又去了杨占云家,李某乙听到李某甲与杨占云说车的事情。经辨认,李某乙指认出杨占云就是杨某甲的弟弟,李某甲取保候审回来当天其和李某甲去了杨占云家。17.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系杨占云的哥哥,李某乙是其亲家。杨占云服刑回来后,一直使用139XXXX****的号码,其不知道他是否还有其他联系电话。2017年1月底,其儿子杨某丙开车和李某乙、田某乙到青铜峡接过李某甲,接回来后李某甲没有去过其家。18.被告人杨占云的供述与辩解,供认其和李某甲从小就认识。其从监狱服刑回来,帮着同心县刑警队找过吸毒的人,李某甲因为怀疑其帮刑警队抓他的朋友导致他被朋友打的事情找其要说法,其帮他报了案,自此以后二人便有了矛盾。有一次李某甲在辽宁还给其打电话让其走着瞧。从2016年5月份开始其和李某甲几乎每天都在一起,而且经常去吴忠耍赌,二人去吴忠有时坐拼车,有时李某甲开着他的黄色小轿车。其最后一次见李某甲是坐着他的车去吴忠市利通区,当天李某甲叫其一起去吴忠找小姐耍,二人开着车从同心上的高速,到吴忠后,二人到一家拉面馆吃拉面,吃完后李某甲让其在饭馆门口等他几分钟,他一人开车走了,之后其就再没有见过李某甲。今年过完年,其在其哥杨某甲家见过李某甲,当时人多二人也没有多说话。157XXXXXXXX号码其没有用过,130XXXXXXXX号码在2007年以前一直由其使用,后来因为其犯罪该号码由其情人康某某使用,2016年其从监狱出来后,其就把这个号码从康某某兄弟”穆萨”处要来自己用,其被抓十几天前该号码不知怎么回事打不出去电话,其就用媳妇的电话。康月某某因为贩卖毒品在银川服刑。其不知道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被抓的事情,这事和其没有关系。其不认识马某甲。其过去有一辆第七代本田雅阁,出狱不长时间,其就将车以9万元卖掉了。19.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检测,被告人杨占云尿样呈阴性,系非吸毒人员。20.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7)德刑初字第736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杨占云20**年10月20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经减刑于2016年3月15日释放。2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杨占云生于1975年12月28日,回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一审庭审中,还庭外核实了公诉机关出示的技术侦查资料决定书、视听资料转化的文字材料,证实被告人杨占云与证人马某甲通过电话联系贩卖毒品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杨占云及其辩护人对证人马某甲、李某甲的证言、声纹鉴定意见、庭外核实的证据提出异议,对其他证据均无异议。经审核,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关联印证,属有效证据,本院均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杨占云所提其没有参与贩卖毒品,其没有犯罪的辩解意见,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占云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杨占云无罪的辩护意见,经审核,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证人李某甲处扣押毒品的事实;通话清单、证人李某甲、马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马某甲与杨占云联系贩卖毒品,杨占云让李某甲交接毒品的事实;阅示笔录、证人赵某某的证言、提取笔录,证实持有157XXXX****手机的人要购买15万元毒品的事实;视听资料转化的文字材料及声纹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杨占云与证人马某甲通过电话联系贩卖毒品的事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足以证实被告人杨占云贩卖毒品的事实。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占云无视国法,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麻古204.7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占云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占云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毒品犯罪,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占云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占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刘建宁

审判员田进贤

审判员姬晓娟

二○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王婷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