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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156号

湖南省源城置业有限公司与刘芳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湖南省源城置业有限公司,刘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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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156号

申请人:湖南省源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6号沙坪商务中心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5617392009。

法定代表人:梁兴国,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如道,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亮,系该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刘芳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酒店6、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07208。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申请人湖南省源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省源城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刘芳名下存款347915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湖南省源城置业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向本院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源城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芳名下银行存款34791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辉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黄俊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