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3执154号申请执行人梅某某。被执行人河北某某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古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梅某某与被执行人河北某某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邯开劳仲案字(2016)051号仲裁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河北某某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不履行,申请执行人梅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邯开劳仲案字(2016)051号仲裁调解书未加盖该仲裁委员会的公章。
本院认为,仲裁调解书未加盖该仲裁委员会的公章,违反法定程序,故不予执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不予执行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邯开劳仲案字(2016)051号仲裁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继军
审判员 李道方
审判员 郭建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吝小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