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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1民初10号

原告魏晓诉被告伍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魏晓,伍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初10号原告魏晓,女,195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冷水江市。被告伍萍,女,汉族,1987年10月25日出生,住冷水江市。

原告魏晓与被告伍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伍萍银行存款2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扣留其价值20000元的其他财产。案外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一份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魏晓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伍萍银行存款2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扣留其价值20000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康广文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章露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