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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民初2121号

王栎荀与威海汇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程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栎荀,威海汇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程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2121号

原告:王栎荀(身份证号码3710021950********),男,195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威海汇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中路蓝星万象城23号B701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涛,总经理。

被告:程姜(公民身份证号码3710831981********),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原告王栎荀与被告威海汇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程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王栎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33万元及利息1078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3日,威海汇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委托理财的名义,向王栎荀骗取借款33万元,程姜为经办,后王栎荀得知威海汇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没有经营现金业务,属于非法借款,故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被告威海汇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程姜等,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我院已立案审理,检察机关公诉的被害人明某包括王栎荀的33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栎荀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淑玲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戚峰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