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5民初75号
原告:赵淑玲,女
被告: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圆通公司。住所:乐亭县南新街。
法定代表人:张春勇,该公司经理。
原告赵淑玲与被告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圆通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赵淑玲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赵淑玲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淑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赵淑玲负担。
审判员 马文魁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吴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