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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5民初75号

赵淑玲与被告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圆通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淑玲,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圆通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5民初75号

原告:赵淑玲,女

被告: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圆通公司。住所:乐亭县南新街。

法定代表人:张春勇,该公司经理。

原告赵淑玲与被告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圆通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赵淑玲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赵淑玲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淑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赵淑玲负担。

审判员  马文魁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吴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