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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513号

原告安徽温佳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百之灵印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01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温佳工贸有限公司,安徽百之灵印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513号

申请人:安徽温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庐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鹤凌,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旺,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安徽百之灵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庐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颖,经理。申请人安徽温佳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百之灵印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温佳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百之灵印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以该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庐阳产业园洪河路(合产字第xxxxxxxxxx号)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温佳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百之灵印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安徽温佳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庐阳产业园洪河路(合产字第xxxxxxxxxx号)的房产。案件申请费为3270元,由申请人安徽温佳工贸有限公司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孔静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孙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