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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终294号

张高峰、江建新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高峰,江建新,徐志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2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高峰,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建新,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志坚,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上诉人张高峰因与被上诉人江建新、徐志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5民初第1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高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仲

审 判 员  陈 杰

审 判 员  师 光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记员  陈玉梅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