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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辖终58号

山东淄博老人头建材有限公司、喻安不当得利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山东淄博老人头建材有限公司,喻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辖终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淄博老人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泰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晋菊,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喻安,男,汉族,1975年9月15日出生。现住山东省邹平县。

上诉人山东淄博老人头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喻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35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双方是因工程分包,被总发包人结算时扣减工程款发生的不当得利纠纷,工程款扣减发生在桓台县,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喻安户籍地虽为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但其在2014年3月1日与张霞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赁了张霞位于山东省邹平县黛溪街道办事处西关村的房屋,房屋所在地村委会亦为此出具证明,可以认定喻安在其租赁的房产居住达一年以上,即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山东省邹平县。本案应由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的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振涛

审判员  田秀沛

审判员  张兴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