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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187号

赵玉莲与重庆林鑫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玉莲,重庆林鑫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187号原告赵玉莲,女,195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俊,男,194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重庆林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州区王牌路清堰小区一号商住楼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1160046-7。法定代表人谭启国,男,195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谭启华,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莲与被告重庆林鑫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莲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玉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赵玉莲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牟登春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罗小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