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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1197号

张红与重庆天禄混凝土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张红,重庆天禄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按撤诉处理用)(2017)渝0113民初1197号

原告:张红,女,198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告:重庆天禄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沿河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5928634X4。

法定代表人:张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宇,男,重庆天禄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张红与被告重庆天禄混凝土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2017年2月8日,张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张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张红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史春亚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