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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9民初218号

漳州宏都投资有限公司与吴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漳州宏都投资有限公司,吴霞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闽0629民初218号

原告:漳州宏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安县丰山工业集中区办公大楼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9665052489U。

法定代表人:许树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雅茹,女,199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售后人员,住福建省华安县,

被告:吴霞,女,198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原告漳州宏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都公司)与被告吴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前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宏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其与吴霞于2015年12月5日签订的编号为35062908002600270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2.本案诉讼费由吴霞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5日,宏都公司与吴霞签订了编号为35062908002600270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总价款297483元。合同签订后,吴霞只支付了首期购房款89483元,之后因吴霞未能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致使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付款义务,吴霞已构成违约。吴霞辩称,宏都公司所述属实,同意解除合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解除漳州宏都投资有限公司与吴霞于2015年12月5日签订的编号为35062908002600270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二、案件受理费5762元,减半收取计2881元,由漳州宏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员  林震强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漳龙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