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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11民初3323号

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谭赛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11民初3323号原告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铁山,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翔,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等诉讼权利)。被告谭赛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谭赛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18元,减半收取709元,由原告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水松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罗 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