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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1民初304号

程金刚与张根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程金刚,张根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1民初304号

原告:程金刚,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阳县人,,联系。

被告:张根社,男,50岁,汉族,住霸州市,联系。

原告程金刚与被告张根社为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已将拖欠的工资款23610元全部给付原告,原告程金刚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的行为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马 燕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立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