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1民初304号
原告:程金刚,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阳县人,,联系。
被告:张根社,男,50岁,汉族,住霸州市,联系。
原告程金刚与被告张根社为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已将拖欠的工资款23610元全部给付原告,原告程金刚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的行为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马 燕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立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