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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02民初32号

马军伍与杨国良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军伍,杨国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02民初32号

原告:马军伍,男,1977年6月1日出生,回族,居民,住固原市。

委托代理人:李玉忠,宁夏大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国良,男,现年56岁,汉族,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

原告马军伍与被告杨国良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马军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马军伍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马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