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05111号
原告: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双岘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韦凯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江萍,系该银行工作人员。
被告:楼鲁明,男,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原告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楼鲁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认为被告楼鲁明已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对其立案侦查,故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预交受理费189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华 锋
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
人民陪审员 钟义友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旭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